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发布时间:2019-01-23 17:16:10

注:1、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用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补 偿 类 别

*定期伤残

一 次 性 待 遇


抚恤金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1级

2级

3级

4级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本人工资的24个月

本人工资的22个月

本人工资的20个月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5级

6级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本人工资的14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7级

8级

9级

10级


本人工资的12个月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本人工资的8个月

本人工资的6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

停工留薪期

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过12个月。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

(按月发给)

全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残疾辅助器具费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按月发给)

        偶:本人工资*40%;

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