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1-23 17:10:21

  一、开户:(一)建立公积金的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2、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二)初始化程序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首先应向归集部门按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在归集部门登录建帐。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内月平均工资,即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2)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存比例已高于8%的,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但高于8%的单位缴存额部分不得列支成本或使用财政资金。(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8%,但2001年12月以前已按10%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1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将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降为8%,缴存比例调整后不得再作调整。在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年末财务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披露;(4)凡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上述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凡当年未通过市科委、市经委年审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即完成初始登记。二、住房公积金的汇交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交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资助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归集部门办理汇交手续。三、住房公积金的补交未按时汇交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新增和调入的)单位职工以及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集体补交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名下,该职工在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帐号随之取消(该职工帐号在本公积金年度内不得由其它职工使用)。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五、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2、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和时间要求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每季可支取一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每年3、4月办理支取。六、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每年7、8月份,通过汇交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附件:《住房公积金汇交书》;《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交书》《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