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各项业务经办流程
发布时间:2019-01-23 17:32:59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中心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时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特殊情况单位还需提供:

①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及复印件;

③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据的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7)、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2、所填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

3、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4、经办流程:社保中心对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参保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中心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二)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在调入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非“农业”户口);

②户口薄复印件(“农业”户口、外阜人员还需提拱)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2、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1)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办理

4、经办流程:新参保单位人员增加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二)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缴

1、办理所需材料:

(1)、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

(2)、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①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社会保险的;②补缴社会保险时女满43岁、男满53岁的;③农转工需补缴1999年6月以前社会保险的)

(4)、补缴申请说明;

(5)、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材料(需补缴1998年7月以后的);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15日办理

4、补缴要求:

(1)、需当日办理、当日缴费(现金或支票),否则系统将补缴数据视为无效,自动删除;

(2)、根据系统要求,每一单位每月只允许办理一次补缴业务;

(3)、补缴金额必须全额缴纳;

(4)、补缴业务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5、经办流程: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复核后,予以办理补缴业务并与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持核对并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到同级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