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发布时间:2019-01-23 17:30:27

1.报送审批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他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报送集体合同所需材料: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涉及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3)《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存一份,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4)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5)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6)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7)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9)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审验后退回企业)。

     (11)企业地址、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