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程序
发布时间:2019-01-23 17:30:48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1.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2.档案材料清单;(略)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于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人伍登记表》。

  (4) 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

  (8) 其他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