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9-01-23 17:31:30

 一、申报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领取材料

    1、 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做登记。

    2、属工伤认定范围的,而企业拒不申报的,伤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可直接领取材料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三、送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7)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8)工伤证明材料;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个人申报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3、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4、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5、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6、工伤证明材料;

7、属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结论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面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的应当受理。

  五、领取《工伤证》《工伤证》由申请人领取,并作登记。

   六、复议与申诉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个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