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9-01-23 17:31:47

1.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再次鉴定的,提供《工伤证》、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报送材料:每月1-10日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鉴定办公室提供所需材料。 如上述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3.审核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组应提出鉴定、确认意见,填写《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医疗专家组作出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4.伤残鉴定:每月11-20日组织专家分科鉴定,鉴定时单位和职工必须同时到场并交纳鉴定费。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工伤职工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

5.鉴定结论:每月21-30日做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6.再次鉴定:如果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就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结论之日起,1年以后职工或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 附件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附件二: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