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3 18:47:55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现对职工探亲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进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他们应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不再另给探亲假,但可以按照规定由原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时间,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还没有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三、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两种待遇条件的,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一般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需要计算,其往返路费按规定分别报销。
  
    四、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结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五、职工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视为已婚,原则上按有关已婚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在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亲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此外,不再另给婚假。
  
    七、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如果无休假待遇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有及其他特殊原因(如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更携带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提出证明后,也可以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八、《探亲规定》中所提的“标准工资”应包括“保留工资”在内。
  
    九、夫妇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在一年以上,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