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3 18:48:23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于1983年5月转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的规定一并执行.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人险【1984】13号
(    年月日)
    最近,有些省、市要求扩大台属(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下同)和台胞(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下同)职工的探亲范围,经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研究,现作以下通知:
    一、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配偶,父母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的规定执行.
    二、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其他待遇参照劳人险【1983】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